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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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八 節之一 分路與幹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13 條
分路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分路額定應依過電流保護裝置所容許之最大安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若使用具較高安培容量之導線者,其分路額定仍應由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
二、供應移動性負載插座分路,其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分路額定。
三、分路額定五○安以下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時,應按表二九之一三選用;若採非金屬導線管配線或分路額定大於五○安者,其最小分路導線線徑,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