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18 條
照明裝置及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其分路應能供電給第二十九條之九及第二十九條之十規定之負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最少分路數應由總計算負載及分路額定決定,所設置分路應能承受所供應之負載。
二、住宅場所:
(一)住宅處所之廚房、餐廳及類似區域,應提供一個以上分路額定二○安之小型用電器具分路。
(二)洗衣專用分路應提供一個以上二○安分路,供應洗衣或烘乾用負載。
(三)浴室專用分路應提供一個以上二○安分路,供應浴室插座負載。但該分路供電給單一浴室者,得依前條第一款規定,供電給浴室內其他用電器具負載。
三、其他特殊負載應依大型用電器具容量及數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