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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八 節之一 分路與幹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27 條
供應固定式電暖器之幹線,其由計算所得之負載應為所有分路上所連接之負載總和。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負載係非連續性或不同時使用者,其幹線容量得小於所接之總負載,但所決定之幹線應有足夠負載容量。
二、電暖器及冷氣等二種不同負載若不致同時使用者,較小負載得省略不計。
三、幹線容量依第二十九條之三十三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