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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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八 節之一 分路與幹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31 條
非住宅廚房用電器具如商業用烹飪用電器具、洗碗機、熱水器等,其幹線需量因數得依表二九之三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