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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八 節之二 進屋導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40 條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五○公厘以上。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天然氣輸氣管之間隔,應維持一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