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八 節之二 進屋導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42 條
進屋導線之線徑應按用戶裝接之負載計算。
進屋導線應按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金屬包封之銅匯流排槽、PVC電纜或符合有關標準之其他電纜配裝,其最小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公厘。
前項電度表電源側至接戶點之全部線路應屬完整,無破損及無接頭,若按明管配裝者,應全部露出,不得以任何外物掩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