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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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八 節之二 進屋導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43 條
埋設於地下之進屋導線或電纜應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予以保護,避免受外力損傷。
除地下進屋導線外之其他進屋導線,應採用下列方法之一保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一、進屋用電纜:
(一)金屬導線管。
(二)非金屬導線管。
二、除進屋用電纜外之個別開放式導線及電纜,不得敷設於距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下,或暴露於受外力損傷之處。但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未暴露於受外力損傷處者,得位於距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