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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三 節 燈用軌道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2-1 條
燈用軌道係同時作為供電及支持照明燈具之裝置;其長度可由增減軌道節數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