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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三 節 燈用軌道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2-10 條
燈用軌道應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接地,軌節應連接以維持電氣連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