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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三 節 燈用軌道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2-3 條
燈用軌道連接之負載不得超過軌道額定容量;其供電分路保護額定容量不得超過燈用軌道額定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