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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三 節 燈用軌道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2-8 條
燈用軌道應予固定,使每一固定點均能支持其所可能裝設之照明燈具最大重量。

燈用軌道單節一‧二公尺以下者,應有兩處支撐。燈用軌道之延長部分,每一單節未超過一‧二公尺者,應增加一處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