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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四 章 低壓配線方法及器材 第 十三 節 燈用軌道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2-9 條
燈用軌道應有堅固之軌槽。軌槽內應可裝設導體及插接照明燈具,並須考慮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碰觸帶電部分之設計。

不同電壓之燈用軌道器材不得互用。

燈用軌道之銅導體應採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軌道末端應有絕緣及加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