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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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3 條
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之裝置,應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之規定辦理。
本規則施行後取得建築許可之新建工程,其場所應依「區」分類方式辦理,並適用相關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其場所係依「類」分類方式辦理者,得依原分類方式辦理,並適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