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一 節 通則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4-1 條
場所區域劃分應由具有製程、設備知識、安全、電氣及其他工程背景人員參與劃分,其劃分結果應作成書圖或文件,並提供給經授權從事該場所設計、裝設、檢查、維修或操作電氣設備之相關人員或機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