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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第 二 款 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8-1 條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導線管密封位置,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進入防爆型封閉箱體:
(一)導線管進入下列規定之防爆型封閉箱體者,應裝設密封管件:
(二)應有導線管密封之防爆型封閉箱體,並不得以鄰近連接之工廠密封完成箱體作為密封管件。
(三)導線管密封應裝設於距離該封閉箱體四百五十公厘範圍內。密封管件與防爆型封閉箱體之間,應使用防爆型由令(union)、管接頭、大小管接頭、肘型彎管、加蓋肘型彎管,及類似L型、T型、十字型等,且尺寸規格不得超過導線管管徑之管件。
二、進入正壓封閉箱體:若進入正壓封閉箱體之導線管,不為正壓保護系統之一部分者,則每條導線管應於距離該封閉箱體四百五十公厘範圍內裝設密封管件。
三、二個以上防爆型封閉箱體之連接:依第一款第三目規定裝設密封管件者,應以短管或長度不超過九百公厘之導線管互相連接。每條與其連接之短管或導線管裝設單一密封管件,裝設位置距離其任一封閉箱體四百五十公厘以下者,視為適當之密封。
四、邊界:
(一)離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導線管,應加以密封。
(二)密封管件得裝設於距離第一類第一種場所邊界之任一邊三公尺範圍內。
(三)密封管件之設計及裝設,應使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內之氣體或揮發氣洩漏至密封管件以外之導線管量能極小化。
(四)密封管件與導線管離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邊界交接點之間,除密封管件已安裝經設計者確認之防爆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件。
(五)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四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