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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第 二 款 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298-5 條
第一類場所之凝結液排放措施,依下列規定:
一、控制設備:在控制設備之封閉箱體或管槽系統內,若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之處所,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方式,防止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累積,或使其能定期排放該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
二、電動機與發電機:若經設計者確認該電動機或發電機內,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裝設適當接頭及管路系統,並使液體進入量能極小化。若經判斷需有防止聚積液體或定期排液功能,應裝設含有排液措施之電動機及發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