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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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第 一 款 一般規定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1-1 條
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防爆型設備及配線,不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