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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第 二 款 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13 條
第三類場所之導線、匯流排、端子或元件等無絕緣暴露組件,其運轉電壓應為三十伏特以下。若為潮濕場所,其運轉電壓應為十五伏特以下。

前項暴露組件,應使用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條之六規定之本質安全,或非引火性電路或設備等適合該場所之技術加以保護。但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二十五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