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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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第 三 款 設備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18 條
第三類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及其他旋轉電機,應為全密閉無通風型、全密閉管道通風型或全密閉風扇冷卻型。但經設計者確認為僅少量纖維或飛絮會累積於旋轉電機上、內或其鄰近區域,且易於接近機器以執行例行清潔及檢修工作者,得裝設第三百十八條之二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