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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第 三 款 設備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19 條
第三類場所之通風管,用以連接電動機、發電機、其他旋轉電機或電氣設備封閉箱體者,依下列規定:
一、通風管應依第三百十八條之三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應確保通風管與其連接處緊密結合,以防止可察覺份量之纖維或飛絮進入通風之設備或封閉箱體,避免火花、火苗或燃燒中物質逸出時,引燃鄰近累積物之纖維、飛絮或可燃性物質。
三、金屬通風管之連接得使用捲封、鉚接或焊接方式。
四、與電動機連接等需可撓連接之處,得使用密接之滑動接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