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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第 三 款 設備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6 條
第二類場所之可撓軟線,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之超嚴苛使用型。但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四懸吊式照明燈具相關規定者,得使用嚴苛使用型可撓軟線。
二、除電路導線外,應內含符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應使用線夾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支撐,確保接線端子不會承受拉力。
四、於第一種場所,可撓軟線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合本場所之軟線連接器,或經設計者確認之密封管件。
五、於第二種場所,應以經設計者確認塵密可撓軟線接頭作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