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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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四 本質安全系統之裝設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61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搭接依下列規定:
一、危險場所:在危險場所內,本質安全器具應於該危險場所內作搭接。
二、非分類場所:在非分類場所內,若使用金屬管槽作為危險場所內之本質安全系統配線,相關器具應依據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規定作搭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