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8-78 條
飛機棚庫裝用特殊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飛機電氣系統:
(一)當飛機停放於飛機棚庫時,應將飛機電氣系統斷電。
(二)當飛機全部或部分停放在飛機棚庫內時,裝設於飛機上之電池不得進行充電。
二、飛機電池充電及相關設備:
(一)飛機電池充電器及其控制設備不得裝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二)充電之工作檯、線架、托架及配線不得置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內。
三、供電給飛機之外加電源:
(一)飛機供電設備及固定配線應高於地面至少四六○公厘,且不得在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內操作用電器具。
(二)飛機供電設備及地面支援設備使用之可撓軟線應為超嚴苛使用型,且附有設備接地導線。
四、移動式用電器具:
(一)一般規定:吸塵器、空氣壓縮機及空氣動力機等移動式用電器具,裝有不適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之用電器具及配線者,應使所有用電器具及固定配線高於地面至少四六○公厘,且不得在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內操作用電器具。
(二)可撓軟線與接頭:移動式用電器具之可撓軟線應為超嚴苛使用型,且附有設備接地導線。附接插頭與插座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適用於其裝設場所,且有供設備接地導線連接之設施。
(三)限制用途:不適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之設備,不得於維修時可能釋出易燃性液體或揮發氣之場所內操作。
五、可攜式設備應為適用於所在之分類場所者;其可撓軟線應為超嚴苛使用型,且每一條可撓軟線應附有設備接地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