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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七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82 條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依下列規定劃分危險場所:
一、儲存、處理或分送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者,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一規定。
二、壓縮天然氣(CNG)及液化石油氣(LPG):
(一)處理或分送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二規定;儲存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一規定。
(二)若壓縮天然氣加氣機裝設於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內,且該遮棚或封閉箱體會累積可引燃揮發氣者,該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內應劃分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場所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三規定劃分。

液化石油氣分送裝置與任何易燃性液體分送裝置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距離。

不用於處理發動機燃料之場所應劃分為非分類場所。

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範圍之邊界以無穿孔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限時,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距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