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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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三 節之七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8-89 條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鎧裝或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器具,其非帶電金屬組件應予接地。
前項配線與設備裝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者,其接地應符合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或第三百十八條之四十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