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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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四 節 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 110年03月17日)
第 319 條
適用於製造貯藏危險物質如火柴、賽璐珞等易燃燒物質之場所,其電機設備及配線之施設應以本節之規定辦理。如該危險物質會產生爆發性氣體者應引用第五章第二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