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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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五 章 特殊場所 第 四 節 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 110年03月17日)
第 322 條
電具設備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正常運轉之下可能產生火花之開關,斷路器插座等,可能升高溫度之電熱器,電阻器以及電動機均應為密封式構造者以防止危險物質著火。
二、燈具座直接裝於建築物或藉金屬吊管等固定於建築物。
三、白熱燈與放電管燈須加保護罩。
四、移動用燈具須有堅固之外殼加以保護之。
五、電具與電線之接續應為耐震,防鬆弛構造,且能保持良好之電氣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