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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三 節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設施 ( 110年03月17日)
第 385 條
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屬物件間應保持左列距離:
一、低壓線路須保持一五○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金屬管及電纜裝置法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高壓線路須保持六○○公厘以上之距離,但按電纜裝置法設施者得減至三○○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