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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五 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第 四 款 控制與保護 ( 110年03月17日)
第 396-12 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幹線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連續責務型,其額定電流不得小於最大負載之一.二五倍。非連續負載由同一幹線或分路供電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非連續負載加上連續負載一.二五倍之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