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五 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第 四 款 控制與保護
( 110年03月17日)
第 396-15 條
當電業或其他電力系統電壓喪失時,應有使電動車輛及供電設備之電能不得反饋至用戶配線系統之裝置。
電動車輛及供電設備若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六規定者,其電能得反饋至用戶配電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