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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五 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第 四 款 控制與保護 ( 110年03月17日)
第 396-16 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及系統其他組件,被認定為有意與車輛互連,而作為電力電源,或提供雙向電力饋送者,應經設計者確認為適合安全充放電,且不會逆送電力至電力網。但電動車輛作為儲能設備與其他電力電源連接,並符合第七節儲能系統之適用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