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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 二 款 電路規定 ( 110年03月17日)
第 396-27 條
電路線徑選定及電流規定如下:
一、各個電路之最大電流之計算: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最大電流為並聯模組額定短路電流之總和乘以一‧二五倍。
(二)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為前目並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之電流總和。
(三)變流器輸出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額定電流。
(四)獨立型系統變流器輸入電路之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以最低輸入電壓產生額定電力時,該變流器連續輸入之額定電流。
二、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之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系統電流應視為連續性電流。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載流量之較大者:
三、多重直流電壓系統:太陽光電電源具備多重之輸出電路電壓,且共用同一回流導線者,此共用回流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個別輸出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
四、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若採用單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一組二個以上之並聯模組電路者,每一模組電路互連導線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單一熔線額定加上其他並聯模組短路電流一‧二五倍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