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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 二 款 電路規定 ( 110年03月17日)
第 396-30 條
太陽光電系統之直流電源電路或直流輸出電路,貫穿或於建築物上,其最大系統運轉電壓為八○伏以上者,得裝設經設計者確認之直流用電弧故障電路斷路器,且屬於太陽光電型式,或經設計者確認為提供同等保護之其他系統組件。

太陽光電電弧故障保護系統規定如下:
一、具有偵測及中斷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之導線、連接器、模組或其他系統組件之連續性失效所引發之電弧故障。
二、使下列之一失能或切斷:
(一)當偵測到故障時,連接至該故障電路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
(二)於電弧電路範圍內之系統組件。
三、作動使設備失能或切斷後,以手動方式再行起動。
四、有警示器提供電路斷路器在運轉之燈光警示。此警示信號不得自動復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