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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 四 款 配線方法 ( 110年03月17日)
第 396-39 條
連接器規定如下:
一、構造:應有正、負極性,且與用戶之電氣系統插座具不可互換性之構造。
二、防護:建構及裝設,應能防止人員誤觸帶電組件。
三、型式:應為閂式或鎖式。用於標稱最大系統電壓超過三○伏之直流電路,或三○伏以上之交流電路,且可輕易觸及者,應使用需工具解開之型式。
四、接地構件與搭配之連接器,在連接及解開時,應先接後斷。
五、電路啟斷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具備足夠啟斷能力而不會危害操作人員。
(二)需使用工具才能解開,並標示「有負載下不可切離」或「不具備電流啟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