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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 六 款 標示 ( 110年03月17日)
第 396-52 條
所有併聯型系統與其他電源之併聯連接點應於隔離設備之可觸及處,標示電源及其額定交流輸出電流與標稱運轉交流電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