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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五 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第 三 款 設備構造 ( 110年03月17日)
第 396-7 條
電動車供電設備標示規定如下:
一、應由製造商標示「電動車輛專用」。
二、不需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示之「不需通風」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於視線可及處。
三、強制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示之「強制通風」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於視線可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