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96-72 條
儲能系統電路導線過電流保護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辦理。儲能系統電路之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及儲能系統之額定決定,且不得低於依前條第一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用於儲能系統直流部分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直流電路,且有適用於直流之額定電壓、電流及啟斷容量者。
三、儲能系統直流輸出電源端應裝設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但儲能系統經設計者確認已有直流輸出之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免裝之。
四、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其二側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隔離。
五、儲能系統之輸入及輸出端點距離所連接之設備超過一.五公尺,或該端點引接之電路穿過牆壁或隔板,該儲能系統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