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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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五 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第 三 款 設備構造
( 110年03月17日)
第 396-9 條
電纜安全電流量應符合表九四中五.五平方公厘或十 AWG 以下,或表一六之三中八平方公厘或八 AWG 以上規定。
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公尺或二五英尺。但配有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之電纜管理系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