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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 三 節 高壓配線 ( 110年03月17日)
第 416 條
地下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地下裝置應考慮電路電壓及裝設條件;直埋式應採用金屬遮蔽電纜,並符合左列條件:
(一)接地回路須為連續性。
(二)能承受任何情況之故障電流。
(三)具有足夠之低阻抗,以限制對地電壓,並使電路保護設備在發生對地故障時易於動作。
二、地下裝置可按直埋式或管路方式裝設,在用戶電範圍內之埋設深度如表四一六。
三、採用無遮蔽電纜時,應按金屬管或硬質非金屬管裝設,並須外包至少有七‧五公厘厚之混凝土。
四、導線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封閉之管路保護,其安裝於電桿時應採用金屬管硬質PVC管或具有同等強度之導線管,且由地面算起該管路應具有二‧四公尺之高度;又導線進入建築物時,自地面至接戶點應以適當之封閉體保護,如採用金屬封閉體則應妥加接地。
五、直埋電纜如有其他適當之方法及材料可資應用得不採用連接盒作電纜之連接或分歧,但其連接及分歧處應屬防水(waterproof)且可不受機械外力之損傷者。如電纜具有遮蔽者,其遮蔽導體在電纜之連接及分歧處應妥為接續。
六、地下管路進入建築物之一端應作適當的密封防止水份或氣體侵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