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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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 五 節 高壓電動機
( 110年03月17日)
第 425 條
每一電動機為防止過載及不能起動而告燒損,應藉電動機內部之積熱保護器或外部之積熱電驛裝置以動作斷路器或操作器等過載保護設備以達保護目的,且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過載保護設備之動作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上各非接地之導線。
二、過載保護設備動作後,其控制電路應不能自動復歸而致自行起動。但該項自動復歸對人及機器不造成危險者則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