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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 五 節 高壓電動機 ( 110年03月17日)
第 430 條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以一一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四○○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以二二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六○○馬力者,不加限制。
(四)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之用戶
(一)以三三千伏或更高之特高壓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為原則。但用戶契約容量在五、○○○千瓦以上,並經電機技師據有關資料計算一台最大電動機之直接全壓起動時,在分界點處所造成之瞬時壓降不超過之五者,得不受上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