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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 七 節 避雷器 ( 110年03月17日)
第 443 條
避雷器與高壓側導線及避雷器與大地間之接地導線應使用銅線或銅電纜線,應不小於十四平方公厘,該導線應儘量縮短,避免彎曲,並不得以金屬管保護,如必需以金屬管保護時,則管之兩端應與接地導線妥為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