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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 節 過電流保護 ( 110年03月17日)
第 49-1 條
筒型熔線及熔線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安以下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依其電流及電壓分級為三○安、六○安、一○○安、二○○安、四○○安、六○○安、一○○○安。
二、筒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按其分級做不同尺寸之設計,使某一級熔線不能裝置於電流高一級或電壓較高之熔線座上。
三、每一筒型熔線應標示其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啟斷電流,及廠家名稱或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