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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 節 過電流保護 ( 110年03月17日)
第 49 條
栓型熔線及熔線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額定電壓不超過一五○伏,額定電流分為一至一五安、一六安至二○安及二一安至三○安共三級。
二、每一級之熔線應有不同之尺寸,使容量較大者,不能誤裝於容量較小之熔線座上。
三、每一栓型熔線及其熔線座應標示額定電壓、額定電流及廠家名稱或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