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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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 章 附則
( 110年03月17日)
第 494-1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施行前,用戶用電設備設計資料或竣工報告已送輸配電業審查之工程,或另有其他法規規定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既有設施之維修,亦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