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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十 章 附則 ( 110年03月17日)
第 49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二月十一日施行;一百十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三、第二百五十二條之四及第四百九十四條之一自一百十年二月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