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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 節 過電流保護 ( 110年03月17日)
第 52-1 條
照明燈具、用電器具及其他用電設備,或用電器具內部電路及元件之附加過電流保護,不得取代分路所需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代替所需之分路保護。

附加過電流保護裝置不須為可輕易觸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