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2 條
漏電斷路器之選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置於低壓電路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電流動作型,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漏電斷路器應屬表六二~一所示之任一種。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該電路之負載電流。
(三)漏電警報器之聲音警報裝置,以電鈴或蜂鳴式為原則。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靈敏度電流及動作時間之選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而裝置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高靈敏度高速型。但用電器具另施行外殼接地,其設備接地電阻值未超過表六二~二之接地電阻值,且動作時間在○‧一秒以內者(高速型),得採用中靈敏度型漏電斷路器。
(二)以防止火災及防止電弧損害設備等其他非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而裝設之漏電斷路器,得依其保護目的選用適當之漏電斷路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