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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一 節之一 低壓突波保護裝置 ( 110年03月17日)
第 63-5 條
突波保護裝置裝設於幹線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接戶設施所供電之建築物或構造物,應連接於接戶開關或隔離設備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
二、由幹線所供電之建築構造物,應連接於建築構造物之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
三、第二型突波保護裝置應連接於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