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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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三 節 導線之標示及運用
( 110年03月17日)
第 71 條
內線系統之接地導線不得與未施接地之電業電源系統連接,惟電業電源系統已施行接地者,應與其相對應之被接地導線連接。
用戶其他電源系統之被接地導線不得與電業之被接地導線相連接。
併聯型變流器經設計者確認為用於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燃料電池設備等分散型電源系統,且無被接地導線者,得與用戶或電業之接地系統連接。